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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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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珠笔GB/T43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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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 本标准规定了圆珠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 |
|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灌注圆珠笔用油墨的圆珠笔芯及其圆珠笔。 |
| 2 引用标准 |
|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 GB622 盐酸 |
| GB679 乙醇 |
| GB1910 新闻纸 |
|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
| GB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
| 3 产品分类 |
| 3.1 圆珠笔芯的规格按其长度、球珠直径、笔芯头部直径分别命名为39、67、83、96、97、101、101-1、106、115、140A、140B型。上述圆珠笔芯的规格尺寸见附录B。 |
| 3.2 根据圆珠笔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和结构不同,可分为高级、中级、和普级圆珠笔。具有金属笔芯的金属杆套或圆珠笔的外表零配件经装饰性工艺处理的为高级品;塑料笔芯和塑料杆、套并结构简单的为普级品;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中级品。 |
| 4 试验方法 |
| 略 详情请看制笔工业标准汇编 |
| 5 检验规则 |
| 圆珠笔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
| 5.1 型式检验 |
| 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
| a.正常生产时,应有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检验; |
| b.当设计新产品、改进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时; |
| c.停产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
|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推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 5.1.2 型式检验时,应从产品中随机抽取80个以上产品作为供验样本,并取其中20个产品作为检验样本按第4章所列全部项目逐项检验。检验合格率按单项计算。外观4项要求中除“零部件完整”按单项计算合格率外,其余三项综合计算合格率(详见附录A)。各检验项目中,划线长度、球珠固着度、零部件完整及出芯机构灵活性的合格必须达到10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并以复测结果为准。其它技术要求的合格率为9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检测结果按累计合格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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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出厂检验 |
| 5.2.1 出厂检验按GB2828执行。 |
| 5.2.2 批质量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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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质量的判定按单项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表示。只有当产品同时达到A、B类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该检验批才能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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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检验后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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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类不合格品,不得出厂,生产部门可对该产品整理后再次提交检验。经检验合格,可出厂。但该批的初次检查仍作不合格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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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类不合格的批,生产部门可以进行返工处理或降级处理。作降级处理时,产品上应有明显的“副品”或“等外品”等降级中文标志。 |